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一起引人關注的行政處罰案件。當地一家日用百貨銷售公司,因在其銷售的普通塑料制品上標注“100%全降解”等虛假環保標識,涉嫌對商品性能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,被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,并擬處以100萬元的頂格罰款。此案不僅敲響了企業誠信經營的警鐘,也再次凸顯了監管部門對“綠色欺詐”行為的零容忍態度。
隨著“限塑令”的深入推進和公眾環保意識的普遍增強,可降解塑料制品日益受到市場歡迎。部分商家卻動起了“掛羊頭賣狗肉”的歪腦筋,企圖利用消費者對環保產品的信任和偏好,通過虛假、夸大的宣傳牟取不正當利益。據悉,涉事的海南某公司在其銷售的一系列塑料碗、杯、餐盒等日用百貨上,均醒目地標注了“100%全降解”、“環保可降解”等字樣,宣稱產品可在自然環境中完全分解,對環境無害。
經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并委托專業檢測機構鑒定,這些產品實際材質主要為聚丙烯(PP)等不可降解的傳統塑料。根據國家相關標準,真正的生物可降解材料在特定環境條件下,能在一定時間內被微生物分解為二氧化碳、水等物質。而該公司銷售的產品顯然不符合這一要求,其標注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,構成了典型的虛假宣傳。
這種行為首先直接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。消費者出于支持環保的初衷,支付了通常高于普通塑料制品的價格,購買到的卻依然是傳統塑料,其環保訴求落空,經濟利益受損。更重要的是,此類“偽降解”塑料制品若被隨意丟棄,同樣會造成長期的“白色污染”,與環保背道而馳,嚴重擾亂了可降解塑料市場的正常秩序,損害了真正從事環保產品研發生產的企業的利益,是一種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和社會誠信體系的行為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,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質量、銷售狀況、用戶評價、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,欺騙、誤導消費者。第二十條明確了相應的罰則。海南省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上述法律,對該案當事人擬作出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,體現了“處罰到人、頂格處理”的嚴厲態勢,形成了有效震懾。
此案也為廣大生產者和經營者敲響了警鐘:在綠色發展成為社會共識的今天,環保絕不是可以隨意涂抹的“營銷脂粉”。企業必須嚴守法律底線和誠信原則,任何試圖利用“環保”標簽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,都將面臨法律的嚴懲。它也提醒消費者,在選購所謂“可降解”產品時需保持警惕,注意辨識產品的標準標識(如可降解材料圖形標識、產品標準號等),對于宣傳過于絕對、價格異常或來源不明的產品要謹慎購買。
治理“綠色欺詐”,需要監管持續發力、企業自覺守法、社會共同監督。唯有如此,才能讓真正環保的產品脫穎而出,讓虛假宣傳無處遁形,共同維護公平、誠信的市場環境,助推綠色消費和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。